一、勞務派遣的含義是什么?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后,將該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從事勞動的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
二、勞務派遣一般在哪些崗位上實施?
1、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2、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xù)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yè)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yè)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3、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注: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shù)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guī)定。
三、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支付報酬嗎?
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四、勞務派遣單位如何在本市為勞務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1、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guī)定,依法履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納義務。勞務派遣用工行為發(fā)生在本市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務派遣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按照本市標準,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
2、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在本市注冊設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由其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為本市用工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按照本市標準,為勞務派遣員工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
3、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未在本市注冊設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雙方應當在協(xié)議中明確由本市用工單位為勞務派遣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按照本市標準,為勞務派遣員工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
五、勞務派遣單位職工,年休假的享受規(guī)定是什么?
1、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2、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shù)多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shù)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shù)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xié)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shù)。
六、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什么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勞動合同,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七、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應當履行什么義務?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1、執(zhí)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5、連續(xù)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八、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如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1、勞務派遣單位應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2、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3、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xié)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4、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5、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6、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q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zhí)行。
九、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約定派遣期限的規(guī)定是什么?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jù)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xù)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sh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xié)議。
十、勞務派遣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有何規(guī)定?
1、派遣員工在本市用工單位發(fā)生事故傷害的,由勞務派遣單位或者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向注冊地區(qū)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承擔申請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申領工傷保險待遇等工傷保險責任;用工單位應當協(xié)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
2、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未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由本市用工單位向注冊地區(qū)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勞務派遣人員發(fā)生工傷后,經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發(fā)生工傷的勞務派遣人員協(xié)商一致,將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主體由勞務派遣單位變更為用工單位的,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關系可以轉移至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持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及變更情況說明到本市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中心辦理相關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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